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和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或者加盖省人大常委会公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