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第十七条已修改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