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