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对本企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