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费用减免等措施,支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属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