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三十四条有效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与职业学校开展相关工作。支持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学校依法牵头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校企合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可以依法享受有关优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