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三十二条有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在人才培养、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