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可以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