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