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性奖励:(一)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5次不足10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予以奖励;(二)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10次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三)有关单位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