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5次不足10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予以奖励;

(二)献血者在本市献血满10次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三)有关单位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