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符合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在就诊医疗机构予以报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报销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凭证到血站报销。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