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献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大中专院校制定鼓励措施,每年组织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宣传、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每年组织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专院校组建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