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污水处理、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养护道班、污泥转运与处置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经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