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