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