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或者自建接驳城镇排水设施的排水管网,并承担建设费用。

未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接驳到城镇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