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