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代表被依法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本人,并通知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