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的案件及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有关单位认为代表提出的问题不宜答复代表本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