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议案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
(五)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七)其他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审议议案的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