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