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费用三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