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