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