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