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企业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奖励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