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