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流动人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