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支持为辅助的多元投入体系。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规划编制、人员配备、装备保障等湿地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