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全省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