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在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