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证书,方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