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弃耕造林;(二)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三)未经批准开挖池塘、采矿、采油、采石;(四)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五)排放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