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扩建乡镇企业应当使用荒地、劣地和其他闲置地,凡不进入乡镇工业小区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