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