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