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