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