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