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排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