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排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者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