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环保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