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畜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