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原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不按时移交有关资料、财物和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交回;拒不移交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移交;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