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予以 处罚:(一)未按照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