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电梯、消防、电气、制冷作业等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