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权属登记。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后,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季度将收益资金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收益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