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其权利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十日,尚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换届。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一并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