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九条有效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计划预算委员会委员的询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