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计划预算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