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第十条有效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计划、财政部门通报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