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定所称的计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