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具备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源地以及水质的保护、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